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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师介绍 华东师范大学社科部蒋锦洪老师介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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求教问题:问题严重在没有考虑“价值”(劳动)的“质”。

您好!

我是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编写,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》2003年版的读者。在这里我想指出书中的一个问题,即没有明确考虑“价值”(劳动)的“质”,在教学中会引起问题,如“超额剩余价值,是来自于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的个别企业内的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,还是来自于其它企业内的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?”。

书中第63页,在“生产剩余价值的两种方法”部分的第三段的第三句中讲:“个别企业采用新技术,提高了劳动生产率,就可以缩减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,使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。”其中,前三个分句没有问题,而是“使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”中的“价值”应改为“价值量”。问题严重在没有考虑“价值”(劳动)的“质”。

“量”少,而“质”高

“个别劳动时间”的“缩减”,导致的是“个别价值量”的“缩减”,以及“劳动生产率”的“提高”。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,是劳动的“质”的提高,也就是其创造的价值的“质”的提高。个别企业采用新技术,提高了劳动生产率,提高了“个别”企业中工人劳动的质,而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,是“社会劳动”的质。前者是“部分质变”,后者是“整体的质变”。将个别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后的“质”(即社会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后的“质”),换成之前的社会劳动生产率下的“质”,其个别价值的“量”(即“新的”社会价值的“量”)与(原来)社会价值的“量”相等,甚至更高。

解决矛盾

考虑了“质”以后,就可以明确的指出“超额剩余价值,是来自于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的个别企业内的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,是来自于‘质’的提高,而非其它”。

用书中的说法“使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”,以及第三段第四、五句“但在出售时,扔按社会价值出卖。个别资本家由于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,使自己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而获得的这一部分剩余价值,就叫做超额剩余价值。”来推理,就有“超额剩余价值=(商品的社会价值(量)-商品的个别价值(量))X 这个企业所生产的商品数量”。
矛盾在于,此时社会总的劳动时间不变(即工人创造社会的总“价值”(量)不变),又这个企业的工人总的劳动时间不变,那么其它(劳动生产率不变)企业的工人总的劳动时间不变,就有“工人创造社会的总“价值”(量)=这个企业工人创造的总“价值”(量)+其它企业工人创造的总“价值”(量)”,也就是说生产过程所创造的总价值(量),并没有因个别资本家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而有所提高。但是由等价交换,流通中,不可能创造价值,那么这“多出来”的“超额剩余价值”以来自何方?

但是将价值的“质”考虑进来,就可以解决这个矛盾,同时可以说明“超额剩余价值,是来自于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的个别企业内的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,是来自于‘质’的提高,而非其它”。

价值的“质”  

价值的“质”,来自于、取决于劳动的“质”,更确切地说来自于劳动力(者)的质,表现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。

劳动生产率的提高,取决于劳动的组织管理的改进,生产工艺的改进,科学技术的提高,更有赖于劳动者素“质”的提高。劳动者素“质”,是其创造的价值的“质”的唯一来源,(劳动者的抽象劳动,是价值的唯一来源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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